办理须知  
 
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 申报条件
1、因产品、工艺改变或生产结构调整,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使用的;
2、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
3、污染物纳入其他处理系统,现有设施不再使用的;
4、因停产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建的。
三、 申报材料
1、《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申请表》2份;
2、具体情况说明材料1份;
3、污染物纳入其他处理系统的,需提交证明材料1份。
四、 承诺时限
在收到合格的全部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
五、审批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2365734
 
 
1.办理须知
2.申请表
3.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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