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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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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申报条件
1.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转移要使用符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制定突发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3.危险废物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同意接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拟转移危险废物申请报告1份(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清单、包装、
标识情况、拟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预定转移时间及路线等内容);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6份;
3、申请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合同复印件1份,并符合经营范围,
同时提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4、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及复印件;
5、针对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提交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联系电话:236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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